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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时间:2023年01月12日来源: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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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2023年01月12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精神,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结合沈阳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和统筹推进,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全面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推动新时代沈阳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政府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具有沈阳特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体系日益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水平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持续增强,多元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效显著,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更加完善,政府治理法治化与智能化深度融合,全市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持续巩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成果,在更高的平台上推进沈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全省作出“五个示范”,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沈阳贡献。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一)着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1.优化政府机构职能。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稳妥做好事业单位改革“后半篇文章”。科学制定实施规划、政策、标准等,注重用法规和制度遏制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规范中介服务,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2.推动基层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乡镇(街道)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统筹优化乡镇(街道)现有综合办事机构,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人员编制,积极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重点保障民生领域用编需求。

  3.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严格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健全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动态调整完善市、区县(市)两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加强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同一事项名称、类型、依据与全省一致,做好权责清单与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等有机衔接。

  4.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自查与整改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二)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

  5.实施简政放权工作。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服务事项、行政执法事项、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街道)。坚持放管结合,对市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稳、管得好、有监督”。

  6.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设定审查机制,不得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2022年年底前,编制并公布市、区县(市)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

  7.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加大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改革试点力度。在饭店、小餐饮、便利店(超市)、药店等13个业态(领域)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实行“一个业态一张许可证”。

  8.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梳理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建立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及行业监管负面清单,按照信用评价实施行政审批差异化管理。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模式创新,到2025年,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总体审批时限不超过35个工作日。

  9.落实告知承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2022年年底前,原则上除特殊事项外全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10.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运用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业务平台,对全市各级监管部门抽查检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名录实行常态化管理、动态化更新。推行协同监管、大数据监管、智能监管等“一张图”管理,强化监管业务数据等信息采集共享和关联整合运用。到2025年,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11.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严格执行《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推行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信用状况确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的比例、频次,实现差异化监管。

  12.探索新型监管机制。结合监管实际,积极探索新型监管机制,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发展,变“事前设限”为“事中划线”和“事后监管”。

  13.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深化“综合窗口”改革,90%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经办人、首席代表最多签2次办结。扩大“只提交一次材料”、“一件事一次办”、“秒批秒办”覆盖范围,推广实施“免证办”。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加快沈阳现代化都市圈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率先在都市圈内统一身份认证,“一次登录、一网通办”。各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无感漫游”政务服务。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4.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兑现”、“免申即办”。

  15.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严格对新出台政策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深入落实《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16.加强外商投资管理保护。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取消或者放宽交通运输、金融、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规定,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四)着力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17.推进重要领域地方立法。立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积极推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2023年年底前,出台《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加强信用监管。加快制定《沈阳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18.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围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等方面,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专项清理。按照国家、省要求,结合实际,及时清理完善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五)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19.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制定和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地位。认真落实立法机关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20.提高立法工作质效。增强政府规章制定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探索民生和社会治理领域“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加强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力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1.落实立法评估制度。全面落实《沈阳市政府规章立法前评估办法》、《沈阳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加大评估力度,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22.深化民主立法实践。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起草、审查重要法规草案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发挥基层立法工作联系点作用,不断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

  23.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制定《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开展协同立法的协议》,合理选择立法项目,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共同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有效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管

  24.加强文件制定管理。修订《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明确相关要求。制定《关于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技术层面支撑。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调整市、区县(市)两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目录和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实行双目录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

  25.开展文件集中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组织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及时清理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23年年底前,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26.强化文件审核备案。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专家的作用。探索建立初审问责机制,提升审核质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审查力度。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七)不断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27.完善依法决策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依法决策制度,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

  28.加强依法决策监督。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时,将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重要内容。

  (八)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29.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沈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对目录制定、决策实施、动态调整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市、区县(市)政府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30.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出台的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文件、制度全部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应当运用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

  (九)切实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3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要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归档法定程序证明材料,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32.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33.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区、县(市)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探索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原则和要求。

  34.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

  35.加强行政执法联合协作。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探索建立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等制度。加强协作执法,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机制改革,完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

  36.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制定《沈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2022年年底前,实现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部门分部门、分类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

  (十一)着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37.加强检查重点领域。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执法检查。

  38.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分领域梳理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39.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举报的违法行为。对触碰法律底线和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实施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

  (十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40.落实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4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组织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在岗轮训、专业培训等工作,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2.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严格编制年度涉企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实行联合检查。

  43.完善行政执法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统一执行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全面严格落实告知、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等制度。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全市各级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十三)探索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44.强化文明执法理念。按照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灵活运用辅导建议、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手段,建立健全对行政相对人事前辅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等制度。主动服务市场,动态调整全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45.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把案(事)件依法处理过程变成普法公开课。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46.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制度。根据我市突发事件应对实际,制定、修改和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完善全市突发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相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部门应急预案和区、县(市)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47.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区域化”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完善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

  48.完善城市风险治理机制。健全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将涉及安全发展的重大工程项目纳入市、区县(市)两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计划。全面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定期开展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增强风险管控能力。

  49.规范应急处置个人信息。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十五)全面提升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50.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属地管理责任,对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51.组织开展演练培训。组织燃气、公共卫生等部门开展实战化、常态化应急演练,重点加强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演练,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52.及时做好舆情应对。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十六)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53.增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强化属地责任和相应职权,落实“第一响应人”制度,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动员体系。市、区县(市)政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强化应急状态下对乡镇(街道)人、财、物支持。

  54.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配合。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健全以属地为主的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机制,完善激励保障措施。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与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共训共练。将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十七)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55.发挥行政调解作用。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加强对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推动,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与其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和本系统本单位行政调解业务指导工作。到2025年,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行政调解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56.完善“三调”联动机制。贯彻落实《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整合调解职能,强化调解功能,提高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十八)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57.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梳理并公布市级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到2025年,医疗机构名称争议、政府采购、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企业名称争议、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等领域实现行政裁决机构全覆盖。

  58.规范行政裁决程序。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及辽宁省实施意见。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裁决权利告知、案件办理、审核决定、行政协作、责任追究等机制,编制并公布行政裁决服务指南,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

  (十九)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59.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统筹调配编制资源,确保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市、区县(市)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办案场所和设施。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

  60.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决定、送达等工作流程。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61.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指导规范。建立行政复议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协作机制,及时转送、移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办理处置。

  (二十)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62.落实出庭应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法院按照规定通知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出尽出”。通过联动协作、信息共享、定期通报、重点约谈、集中培训等方式,提升出庭应诉实效。

  63.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社会关注度较高、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案件庭审,推动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统筹解决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中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各项工作。

  64.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研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相关工作。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生效裁判。市、区县(市)政府全面梳理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清单,逐案制定履行工作方案,逐年提高生效裁判实际履行率。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书面反馈率要达到100%。

  (二十一)深入开展“四零”建设工作

  65.推进“四零”工作室建设。选配基层安全生产管理员、社区民警辅警以及市、区县(市)两级信访等部门机关干部下沉社区(村),建设直面群众的基层“四零”工作室,一站式受理、处置问题诉求,使群众不出社区(村)就能“找得到门、见得着人、办得成事”,践行“党始终在人民群众身边”。

  66.夯实安全稳定基层基础。力争通过“四零”建设推动信访矛盾持续减存量、控增量,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严重暴力案件和影响民生的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的“创安能力”明显提升,基层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不断提升,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底座进一步夯实。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二)形成有效监督合力

  67.发挥监督合力作用。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加强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财会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68.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激励全市各级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二十三)充分发挥政府督查作用

  69.规范开展政府督查。严格执行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严格控制督查规模、范围、频次和时限,市、区县(市)政府对本级政府督查和所属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健全督查激励长效机制,对抓落实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强化表扬和正向激励,宣传推广经验做法。

  70.切实提升督查实效。把督查检查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督查检查。

  (二十四)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制约监督力度

  7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确定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72.大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围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围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围绕群众举报的热点问题,加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力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联络员作用。

  (二十五)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

  73.提升依法公开工作水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全面提升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个性化合理需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相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74.增进政府公众交流互动。建立健全主动通报媒体、主动邀请媒体采访及主动反馈机制,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涉嫌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调查核实、解释说明。加强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回应,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持续开展“5·15政务公开日”、“网络问政”等活动。

  75.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按照不同领域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加大教育、卫生健康、水电气热供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力度。

  (二十六)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76.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政务诚信社会监督机制,依托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政务诚信评价系统,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公布结果。

  77.开展政府失信行为整治。严格执行《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辽宁省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严格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决定》,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拖欠款、招商引资承诺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清理政府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督促拖欠主体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偿还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政府拖欠行为。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二十七)全面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78.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全面升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网受理”、协同办理、综合管理。到2025年,除特殊事项外,100%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办”,100%高频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100%审批结果信息共享互认,“一网统管”应用场景不少于200个,“一网协同”部门覆盖率达到90%。

  79.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构建经济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生态环境统筹推进和有机衔接的智慧治理体系,建设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支撑城市精细化管理与高效协同运行。到2025年,基本建成新型智慧城市。

  80.建设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3年年底前,实现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二十八)稳步实现政务数据共享

  81.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严格执行《辽宁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2022年年底前,完成关键领域综合数据共享共用。打造我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促进政务数据跨部门共享。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

  82.普及数字认证应用。加快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在政务办公、政企办事、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商事领域的全面应用,到2025年,实现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全面普及,电子印章全市互认互验。

  (二十九)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

  83.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拓展行政执法智能监管场景,构建覆盖市县乡三级的行政执法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做好与国家、省平台的衔接,实现执法数据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网上公示。

  84.推行行政执法智能化应用。推行“辽政通”掌上执法,到2025年,现场执法应用“辽政通”掌上执法率达到90%。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领域试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模式,逐步向全市推广。

  十、坚持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三十)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85.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会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

  86.切实履行党委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责任。全市各级党委要发挥好在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

  87.认真落实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全市各级政府和区、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并主动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抓实抓好。

  88.充分发挥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充分发挥全市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协调督促推动作用。配齐配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工作力量,提高议事能力和协调水平。

  (三十一)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89.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巩固提升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推进各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薄弱地区的指导督促,以示范创建为重要抓手,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到2024年,50%以上的区、县(市)成为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或者项目。

  90.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实效。严格落实国家及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督察专家库,运用书面、专项、驻在式等多种形式开展督察,到2024年,实现对各区、县(市)政府督察全覆盖。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91.提升法治建设工作考核权重。把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实现市、区县(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述法全覆盖。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

  (三十二)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92.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能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提高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的自觉性。持续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开展好每年5月的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将民法典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必修课。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分级分类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应当掌握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

  93.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认真落实《沈阳市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重点抓好“关键少数”。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对本部门、本系统每年至少进行1次法治专题授课。

  94.提升法治工作能力。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通过全员轮训、跟班学习、工作交流等提升立法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必修课程,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基础上,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2023年年底前,建立“法律顾问之家”,拓展交流空间,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保障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加大行政裁决人员配备。

  95.加强法治机构建设。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市)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

  96.加大培训和表彰力度。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把法治教育纳入全市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三)扎实做好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

  97.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理论实践研究。鼓励、推动市属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及沈阳法治政府建设等相关课题开展理论和应用研究。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提升法治政府建设专业化水平。

  98.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大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准确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压紧压实责任,有力有序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